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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保,劳动者能否主张社会保险费折现?

2021-08-03

【案情概要】

20111110日,刘某入职A公司处。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1110日起至2021119日止合同约定刘某A公司驾驶员岗位从事押运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的《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书的补充协议》中第十条约定:根据乙方(本案刘某)本人自愿申请,乙方在甲方(本案A公司)工作期间,不需要甲方为其缴纳社会劳动保险,甲方将保险金额100/月以现金形式随工资发放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缴纳,甲方同时为乙方缴纳商业保险。今后,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乙方要求甲方为其缴纳保险或进行补交保险时,乙方应先返还已经领取的保险费和已缴纳的商业保险费,并依据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甲方即为乙方补缴社会劳动保险。

刘某A公司双方认可刘某离职时间为2020131日。刘某A公司处工作期间,A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刘某自认在入职A公司处之前处于待业状态,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刘某自称,到A公司处工作一年多的时候已知晓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在工资中每月发放100元保险补助。2020917日,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高新园区办事处为刘某出具《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证明》,证明刘某在大连市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20914日,刘某向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A公司赔偿刘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66,000刘某根据平均工资和工龄计算的应缴纳保险金)。同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沙劳人仲不字(2020)第36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刘某的上述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刘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保,劳动者能否主张社会保险费折现

【判决结果】

仲裁:不予受理

一审:不予支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白评析】

本案的案情与结论还是很明确的。结合一审、二审法院观点,首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劳动者亦有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且公司每月向其支付100元,由员工自行缴纳。因此,员工只能退还该部分款项和利息后,再行要求公司补缴保险其次,员工自认其入职时就知晓未缴纳社保的情况,而员工在职期间一直未向公司提出补缴,亦未向相关部门投诉,员工怠于行使权利也是导致其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原因。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员工主张的金额其实并不是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是社会保险费折现,员工当前还并未存在任何社保待遇损失;

也正因为上述理由,法院并未支持员工的诉请。即便极端情况下,即使单位单方拒绝给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都无权主张社会保险费折现。我们在此再对几个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注:以下问题均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保的情况下

问:劳动者是否能够主张社会保险费折现?

答:如本案,不能。

问:劳动者是否能够主张补缴?

答:可以主张,具体补缴的政策需要结合当地的社保政策确定

问:劳动者能否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上海地区的实操认为,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协议的,一般不能够主张,因为劳动者属于不诚信的行为。

问:若劳动者遭受了工伤、生育、养老等保险待遇损失的,是否能够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答: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养老、生育等保险待遇虽未明确,但实践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企业千万不要省一时之成本、图一刻之轻松。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法上的强行性规范,是不能通过双方约定而豁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