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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20号发上月工资被索赔5.4万,获法院支持

2021-07-19

【2021.7.16来源于:网易】

莫某系深圳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后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4万。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后,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但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院认为,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蓝白快评】

约定每月15号后者20号发放上月工资是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怎么就违法了呢?该案的特殊性在于发生地为深圳。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7日。”也就是说,公司最晚在下一个7号之前应当发放上月的工资,不然就涉嫌违法拖欠劳动报酬,员工可以因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此案的另一个亮点在于广东省高院认可了其辖区范围内劳动法制的不统一。这或许意味着深圳会有更多独特的地方劳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