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违反职业规范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
龙某于2017年2月入职南京某公司担任会计一职,月工资为4500元。2018年5月31日,一个头像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QQ用户问龙某“在不在”,龙某回答“在”。该QQ用户建立一个群,群里成员的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其他高管及龙某,群名称为“某公司资金”。在群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龙某汇款60万元给深圳某公司。龙某立即通过公司账户向深圳某公司汇款60万元。当日经与法定代表人电话核实无此事后,龙某立刻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追回被骗款项。2018年7月,龙某提出离职。后南京某公司经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赔偿损失60万元。
【争议焦点】
龙某是否需要为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仲裁:裁决终止审查
一审:判决劳动者龙某赔偿损失60000元。
【蓝白评析】
作为南京法院2020年度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本案重点讨论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适用该法条有三个前提,第一劳动者具有过错,其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最后损失与过错间具有因果联系。
一、 规章制度缺位不免除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
尽管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中长期存在先付款后签字或者无签字审批的情况,没有规范的财务规章制度,也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法定代表人也经常使用QQ与龙某就工作进行沟通,但法院经审理还是认为龙某系长期从事财务类工作且获得了相关的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对一般的财务流程有比较详细的了解。龙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人员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导致用人单位的财产遭受损失,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官在这里运用了比一般理性人更高的专业人员标准来审视劳动者的行为,没有以公司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和未执行来豁免长期从事财务类工作的龙某对财务付款流程的注意义务,认定其轻率付款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 赔偿金额须综合认定双方过错,并考虑劳动者的偿付能力
类似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赔偿金额由审判人员综合案件情况,综合损失金额、员工过错、经济承受能力自由裁量。本案公司诉请金额为¥600,000,最终裁判金额为¥60,000,意味着法官分配到劳动者身上的赔偿金额占损失总额的10%,未让劳动者承担剩余90%损失金额的赔偿责任。
笔者通过检索南京市往年近似案例,发现在员工过错致使公司遭受大额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双方互有过错(单位有监督管理责任),酌定的劳动者责任承担比例一般控制在20%以内,也是考虑到普通劳动者经济偿付能力有限,难以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的现实。
三、管理启示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尤其是一些小微企业,由于组织结构不完善,往往缺乏规范的公司规章制度,财务人员也通常是身兼数职,极易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日常的管理应建立规范健全的规章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财务工作流程,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操作。而劳动者作为公司的财务专业人员也应该严格遵守职业规范,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企业保驾护航,对于公司管理不规范的情形应及时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在日常的工作中也要审慎勤勉、提高防范意识和技能,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