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协议,员工从科大讯飞跳槽到腾讯被判赔1200万

【2021.4.15来源于:澎湃新闻】
因竞业限制违约遭索赔屡见不鲜。4月14日,从科大讯飞跳槽到腾讯被判赔1200万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据红星新闻报道,2015年12月30日,陆昀创立的上海枫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讯飞枫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享公司”)被科大讯飞以3604.5万余元的价格收购,同时,科大讯飞还以年薪50万元聘任陆昀担任科大讯飞新课堂业务副总经理及枫享公司经理。
2019年11月15日,陆昀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不久,他便先后以腾讯智能平台首席教育专家顾问的身份,腾讯智能平台副总裁、腾讯教育应用平台总经理身份,出席多项活动。
科大讯飞表示,陆昀全面掌握枫享公司最核心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离职即到与原告存在明显业务竞争关系的实体担任专家顾问及总经理职务,违反了收购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直接导致其此前收购陆昀创立公司的目的落空,给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因此,科大讯飞要求陆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从腾讯公司辞职;向科大讯飞支付2640万余元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
据悉,科大讯飞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14组证据,包括《投资合作协议》及四份相关《补充协议》等。其中有条款约定:创始人团队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或组织的顾问或职员;竞业限制的实体包括腾讯公司等。
而陆昀辩称,原告提及的腾讯公司相关经营业务与科大讯飞存在重叠属于正常现象,若按照原告的解读,他离职后将无法进入任何一家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这显然违背双方签订“竞业条款”的原意,更过分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与生存的权利。
陆昀称,《投资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经清楚明确了两项竞业业务,还就两项业务明确了竞业公司及具体业务部门,他入职腾讯(上海)公司未在其中。
2020年10月16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陆昀赔偿科大讯飞1200万元违约金,并从腾讯(上海)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
法院称,“腾讯教育”业务板块的产品功能上看,与科大讯飞及枫享公司的“智慧课堂”等业务相似,应认定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但案涉合同约定的2640万余元过高,陆昀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的理由成立,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200万元。
针对上述判决,4月10日,陆昀接受采访称,已提出上诉。他表示,离职时曾说过会去腾讯,对方只提示不要做竞类产品业务。此外,收购中双方签有对赌协议,他完成了相关考核,并不会造成当初收购目的落空。
陆昀进一步指出,即便构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一审判赔的违约金畸高。最终要不要离职,等二审判下来再说。
4月12日,科大讯飞方面表示,此案还没终审生效,不便透漏太多,等待法院最终裁决。
【蓝白快评】
本案实际上并非劳动争议案件,科大讯飞系以《投资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竞业条款”而提起诉讼,而非基于劳动法领域的竞业限制约定,两者在合同签订主体、补偿金支付问题、违约金约定数额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本案之所系吸人眼球,主要是高达1200万元的高额违约金。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设定,劳动法领域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实践中法院具有一定的自主裁量空间,通常来说会结合劳动者原职务、收入情况、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数额、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整体而言,数额不会如此巨大;但正如前述,本案中并非劳动争议,竞业限制的设定系基于投资协议,据此设定的违约金亦不同于劳动法领域下的竞业限制违约金,通常数额巨大,对于如此巨额的违约金,法院是否会调整、如何调整值得关注。
除了劳动法领域的竞业限制约定外,对于此类通过投资合作协议、股权激励协议等商事合同中约定的“类竞业限制条款”亦值得企业借鉴,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本案的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