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辞两个月后才收到离职通知,公司是解聘员工还是批准辞职?

【2021.3.22来源于:劳动午报】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这一规定,陶遵旨(化名)打算跳槽时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公司没有任何回音。又过了一个月,公司突然通知让他离职,并称批准了他的辞职请求。
而在此时,陶遵旨早已打消了辞职的念头,并把所有心思都用在工作上。因此,他以自己的辞职申请已经失效为由,要求继续留岗工作。公司不同意他的要求,他便认为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其之所以两个月后下达离职通知,是因为陶遵旨系高层管理人员,找到替代他的人需要一定的时间。此外,公司规定企业高管辞职需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公司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及企业制度规定,不存在违法解聘员工的情形。
针对双方之间的争议,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月19日,终审判决公司应向陶遵旨支付赔偿金等合计121878.14元。
【蓝白快评】
《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即可产生效力。但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未及时对员工的辞职行为作出回应,导致辞职申请递交日起30天后员工仍在职,此后再要求员工离职能否认定为员工辞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则新闻即鲜明的反映了公司延迟回应的法律风险,最终法院认定员工辞职行为已经失效,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公司单方作出,继而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当然,此种情形下对于公司解聘员工还是员工主动辞职的认定,不能如新闻中的判决结果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例如公司是否有过挽留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