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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生三胎哺乳期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开除,仲裁:合法!

2021-04-06

【2021.3.28来源于:西部点评】

李女士于2009年大学毕业后,通过大学生村官计划考入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下辖的一个社区工作,直到2015年因故辞职。2017年,她接到河庄街道办事处的电话,让她再次回社区工作。当时她刚生下第二个孩子,考虑到兼顾家庭,李女士决定回到社区工作。

2019年底,李女士怀上了第3胎,她决定将孩子生下来。2020年8月3日,李女士向单位提交产假申请,单位告诉她,因属于“计划外生育”,“不存在请假一说”。李女士将请假条放下后,回家待产。8月6日,第三个孩子出生。

李女士说,分娩三个月后,她回到单位上班,却被告知“不用来了,过段时间直接办手续”。2020年12月16日,李女士拿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和《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第6项有关规定,李女士于2020年12月15日起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工资发放到2020年7月,社保和公积金交到2020年12月。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李女士认为,用人单位在她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向仲裁委申请裁定原单位支付赔偿金和补发工资14余万元,该案已于2021年1月29日开庭。

李女士告诉记者,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前,原单位的代理律师表达了希望私下解决、让其撤诉的想法,但被她拒绝。她表示,自己的目的并非为获得经济赔偿,而是通过裁决确认用人单位开除哺乳期员工的行为违法。目前她已经委托律师起草起诉书,近日将向法院起诉原工作单位。

3月29日,杭州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处称,李女士为专职社区工作者,从事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在此情形下,李女士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第三胎,给街道办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

 

 

【蓝白快评】

对于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用人单位可以不予给予其相关产假待遇,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三期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当然,对于公职人员,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单位可以依法开除其公职。

然而,从本案的相关信息判断,李女士虽然在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下辖的一个社区工作,但并非公职人员,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审慎斟酌。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该员工所在岗位即负责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其行为已然给街道办造成了严重影响,从这个角度出发,认定解除合法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也是仲裁机构最终裁决单位解除合法的理由。本案目前仍在法院审理阶段,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