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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将于2021年4月1日开始实施

2021-03-22

【2021.2.24来源于: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者停留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本市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税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实有人口信息,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本市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移动客户端(以下统称“一网通办”平台),为实有人口信息填报、居住证件申领等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并逐步拓展便利化服务事项。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

  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采用自主填报与上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鼓励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行实有人口信息自主填报,预约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和核查信息。

  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和核查信息时,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并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准确无误。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

  在本市居住的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信息:

  (一)用人单位聘用来沪人员的;

  (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三)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设立摊位服务的。

  六、删去第十五条。

  七、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居住、停留信息管理”。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住宿服务场所义务):

  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由市公安部门认定。

  十、将第二十四条条标修改为“对违反登记信息规定的处罚”,条文修改为: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和超市的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将规定中的“卫生计生”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工商行政管理”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统一修改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蓝白快评】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用人单位聘用来沪人员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信息;不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新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蓝白提醒各用人单位注意,应尽早进行自查,聘用外地来沪人员(包括新聘的来沪人员及已经聘用的来沪人员),按照规定及时登记来沪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