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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2021-03-01

【案情概要】

侯某于2017年7月17日入职某教育公司,双方于同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载明:侯某任职某教育公司艺术中心执行校长,负责大丰校区的运营管理,试用期自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9月17日止,试用薪资为8000元/月,包含所有薪资、福利及补贴在内。《试用期劳动合同》届满后,双方未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2月,侯某向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侯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公司向侯某支付扣发工资;(3)公司向侯某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4)公司返还扣发的保证金2000元。

仲裁裁决结果为:(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2月22日解除;(2)某教育公司向侯某支付扣发工资345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9434.7元、保证金2000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判决结果】

仲裁:裁决支付

一审:判决支付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白评析】

新员工入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第一要务,否则超过一个月,劳动者就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本身是一项带有处罚性质的条款,旨在倒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消除未来潜在的劳动争议。

然而实践中,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各异,是否都需要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一直存有争议。尤其是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一方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似乎违背“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朴素道理,让单位看起来像是代人受过,并不公平。结合各地司法实践,在这一问题上逐渐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类裁判观点是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为法律基础,认为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主动终止劳动关系,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受罚;另一类裁判观点则更为侧重援引诚实信用原则,认为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请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主管恶意明显,有违诚信,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作为2019年度成都法院系统公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是第一类裁判观点的典型体现。

一、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有辞退义务

《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并在第八十二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此可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若不履行,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在实务中,若确实存在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辞退义务,及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否则即使有证据证明系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二、 用人单位对签订劳动合同有诚实磋商义务,并无辞退义务

正如“沪高法〔2009〕73号”文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因劳动者拒绝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如单位已尽到诚实磋商义务,则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用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相当于豁免了用人单位的辞退义务。该观点已被长三角区域的其他三省借鉴采纳,例如2019年12月30日印发的《长三角区域“ 三省一市 ”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中就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此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三、 实务经验总结

应该说,各地司法实践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适用还有分歧,裁判观点并不一致。对于员工人数众多,跨区域经营的用人单位,某些岗位负责人和异地员工延迟甚至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二倍工资处罚的法律风险客观存在。

蓝白提示各用人单位规范合同签订流程,在员工办理入职时应主动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诚实磋商义务;遇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面注意保留相应磋商证据,另一方面也要主动释明法律,尽早做终止处理,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员工借机索赔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