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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21.2.7修订)

2021-02-22

【2021.2.20来源于:山东省人民政府】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山东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等1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7件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7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以下为《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修改要点:

1.删去第十一条中的 “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应协商确定恢复原有工资标准的条件。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原有标准支付工资的义务自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条件消失之日起自动恢复,当事人另行约定工资回升标准的除外。”

3.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企业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经协商确定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非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或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变更。”

4.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5.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6.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企业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将条文中的 “劳动保障”修改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并将第五条中的 “建设”修改为 “住房城乡建设”、“经贸”修改为 “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修改为 “市场监督”。



【蓝白快评】

此次修订主要删除了原规定中的多处备案制度,简化了用人单位的行政手续,调整了单位用工管理的部分内容。除此之外,修订内容有三点值得关注:一是修改了第十三条中的降工资程序(非停工停产),明确了企业单方降工资的有效期,原有标准支付工资的义务自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条件消失之日起自动恢复;二是修改第十五条中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明确了非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或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变更企业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三是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待岗,删除了支付待岗工资中的“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条件,意味着企业支付待岗工资后并不能约束劳动者另外从事兼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