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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1-01-11

【2021.1.6来源于:劳人社】

(因该规定内容较多,将节选部分较为有特点的规则。若需阅读全文,请点击文末链接。)

为统一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认识和裁判尺度,通过对新问题的梳理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经研究后,解答如下:

一、裁审衔接

……
二、劳动关系认定
5.问:快递员、送水员、促销员等从业人员自带工具,没有底薪,以包片等名义或者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工作,双方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答:劳动者以包片等名义或者以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提供服务,一般应按约定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双方无协议约定,或者协议约定不明确时,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11.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双方对离职原因的说法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但各方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2.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如何处理?
答:与用人单位约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但用人单位已按照行业惯例对收发人员、清洁工、水电维修工、锅炉工、保安、门卫、宿管员、运输员、外勤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主张按照标准工时计算加班报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劳动合同
13.问: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等文件是否可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文件内容中仅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部分内容,
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14.问: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否应予合并计算?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间隔一段时间后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用人单位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但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4)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新单位的经营内容与原单位无实质性变化,或者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工作内容与原单位基本一致的;
(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用人单位有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保险待遇

……


【蓝白快评】

陕西高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针对裁审衔接、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问题提出了24条解答,涵盖了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诸多模糊点。其中在劳动关系认定部分,其对当下争议较多的快递员等人群,就不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形进行了一定的列举,值得关注。第十一条,在针对离职原因无法查明时,该解答站在了劳动者一方,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当地法院裁审上的倾向。第十四条则将实务中出现的所谓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和明确的否定,需要用人单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