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旧规定相比,删除了“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这一表述,意味着今后就这一问题上将以劳动者的经济损失为赔偿标准,可能对劳动者的维权举证带来一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