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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放弃治疗48小时内死亡,是工伤吗?(行政诉讼)

2020-12-28

【案情概要】

L公司与郝某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聘用协议》,郝某从事保洁工作,劳动期限至2020年11月30日止。2018年12月5日16时许,郝某在蓝云公司处工作时突然晕倒,由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同仁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宣布郝某于2018年12月7日14时08分死亡。

2019年4月17日,郝某妻子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宝山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7月12日,宝山人保局作出宝山人社认(2019)字第12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工伤。L公司不服,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另查明,医疗机构病历档案材料记载如下:1.上海市闵行区院前急救病历显示:急救人员于2018年12月5日16时16分到达发病现场,16时28分许送达医院,诊断栏初步印象:车到人已亡:猝死。2.上海市同仁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记载:(1)2018年12月6日7:53许,查体意识不清,诊断为休克;(2)13:30记录:... 患者恢复可能渺茫;(3)2018年12月7日8:40查体记录:神不清,双瞳孔0.3-0.4cm ... 处理意见:再次告知病情危重;(4)2018年12月7日12:28记录:①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向家属告知,随时有心跳呼吸停止可能;②家属商量后要求放弃所有抢救措施,包括静脉用药、呼吸机使用等,减少病人痛苦;(5)2018年12月7日13:46,妻子张某书写如下内容:本人张某,目前根据病人的病情强烈要求停止一切治疗措施(包括盐水呼吸机)并承担法律后果,签字为证;(6)2018年12月7日14:00拔除呼吸机,宣布死亡,死亡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14:08,死亡原因:猝死(心源性可能)。


【争议焦点】

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员工在48小时内死亡,是工伤吗?


【判决结果】

一审:员工属于工伤,驳回L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白评析】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针对L公司提出的郝某系家属放弃治疗导致非正常死亡而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有悖常理,法院不予支持。”作为获得全国二等奖的案例,广受好评的正是其一审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在此对其中最出彩的第二点做一摘录分享:

“第二,自2018年12月6日7:53至2018年12月7日13:46郝某妻子张某签字要求医院放弃治疗措施期间,医院与郝某家属一直处于沟通过程中,多次告知家属郝某病情危急的相关情况,郝某病历材料记载亦可反映其持续处于病危状态,随时具有呼吸心跳停止的可能。原审认为,在医院多次告知郝某家属其病情危急的情况下,张某作为郝某妻子签字放弃治疗是在医生充分告知,家属充分理解,知道相关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放弃治疗决定。法理不外乎人情,张某作为死者郝某至亲家属,其对郝某生命健康的珍视应远甚旁人,签字放弃对亲人的治疗需要承受超乎寻常的悲痛,更需要莫大的勇气。结合本案调查笔录、相关医疗档案材料及庭审陈述情况,原审法院有理由相信张某系在承受巨大悲痛的情形下,基于减少病人痛苦作出的放弃决定。且在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下,在继续治疗只存在延缓死亡时间可能性的情况下,其家属即使基于害怕因抢救超过48小时而使工伤认定无法成立、使家庭陷入沉重经济负担之考虑而决定放弃治疗,亦乃无奈之举。逝者已矣,但生者仍需继续生活,情实可悲,亦无可予指责之处,更不属于L公司所指骗取工伤保险的情形。”法院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入手,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事实清楚、说理充分。

而从笔者看来,法官虽然声情并茂的说理非常感人,但是这种探寻当事人道德品行的做法在司法上是不应被提倡的,这对所有人都会是一个道德陷阱的风险。实际上,就工伤认定而言,既然是针对劳动者本人的工伤认定,那么就应当关注员工本人的死亡时间是否在病发后48小时之内,只要员工因工伤亡且不存在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员工家属是否放弃抢救,以及抢救是否及时、恰当等等,都不是在认定工伤这一事宜上应当考虑的,也不应当对其进行指摘。就当前法律规定的48小时而言,对于员工家属确实存在一个道德选择,但是家属的选择没有对错之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执行法律时不必以此去考验当事人的道德高低。

对于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而言,在员工发生意外后的积极救助确实处理妥当,但是若能事先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许就可以避免今日这样的局面。企业的人力资源合规,终究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