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规:将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行为纳入查处范围

【2020.12.8来源于:搜狐网】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文件明确的八种情形按照骗保处理,第一种情形,涉及社保代理。《办法》“这样规定的: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为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侵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查处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社保经办机构的预防和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职责、案件处理程序、办案移交协助、案件预防管理等内容。关于实施《办法》的意义如下:
一是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职责的需要。《社会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2016年修订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犯罪行为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推动各地履行基金监管法定职责。
二是落实国家有关加强基金风险防控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是贯彻落实中央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43号)要求,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全面防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同时对社保经办机构的风险防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结果应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侵害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基金安全。
三是维护基金安全完整的现实需要。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量大、参保人数多、支出风险大,维护基金安全完整责任重大。近年审计和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我省部分地区存在向死亡人员继续支付养老金、重复支付居民与职工养老金等问题,一些当事人拒不退回基金,基金追回难度较大。《办法》明确了基金的追回责任主体与措施方法,有利于指导各地维护基金安全完整。
四是构建查处侵害基金行为合力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社保、公安、税务、司法等部门有依法查处侵害基金行为的职责。人社系统内部的基金监督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等有相应的职责分工。《办法》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查处责任、程序和案件移交等,有利于形成有效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合力。
【蓝白快评】
广东省新规中“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对当前市场上大库式社保代理业务提出新挑战。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社保代理虽满足规定中所列条件,但究其根本并不是为了“骗取”社保,此种情形下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太过于严苛?另外,追究责任的主体范围如何,是否人事代理与参保人都包括在内?如果社保代理违法,是否应退还保险费?这些问题仍待有关部门进一步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