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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浙江地区)

2020-11-16

根据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