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中约定了年终奖,但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公司应否支付?

【案情概要】
2017年3月29日A公司向张某发送了入职offer,载明: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运营总监职位;试用期2个月;基本年薪24万(每月2万);年终奖金保底10万(工作满一年),如果分红超过保底,按分红算;不定时工作制;办理入职手续时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上岗证书原件;有效期截至2017年4月15日等。
2017年4月8日,A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A公司聘请张某担任运营总监;合同有效期3年,试用期1个月;月劳动报酬为税前2万元等。
2018年底,双方发生纠纷,张某离职。此后,张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年终奖100000元。2019年4月28日,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年终奖100000元。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本案经二审。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是否已经对张某的年终奖发放进行重新约定而替代了原offer的效力?
【判决结果】
1、一审: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2、二审: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蓝白评析】
本案是关于offer和劳动合同约定不同情形下的处理问题,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内容是否构成对offer内容的替代。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offer及劳动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约全面实际进行履行。本案中,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中对月工资进行了约定,但并未对年终奖进行重新约定,依照法律原理,应按此前达成的双方意向执行,并将其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二审法院也认为,本案劳动合同并不是对offer的全部内容的替代,劳动合同中也无整体替代offer的相关表述。因此,劳动合同与offer的关系是原合同和补充合同的关系,offer的内容只有在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才无效。二审法院进一步表示,offer中将“年终奖金”和“基本年薪”分项约定,而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对offer中“基本年薪”的具体化约定,并不涉及offer的“年终奖金”内容的变更,二者不具有不一致性。另外,offer中承诺年固定收入将超过34万元(基本年薪加年终奖金以及分红),而根据A公司的主张,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入职后年收入直接降为了24万元,收入降幅明显,明显与常理不符。因此,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对年终奖金进行了重新约定,公司仍应当按照offer的承诺支付年终奖金。
从法院的判决逻辑来看,offer和劳动合同在具体适用时,若offer中约定了劳动合同没有的条款,且劳动合同中也无整体替代offer的相关表述时,则视二者互为补充,offer中约定的条款仍应适用;只有在内容约定相冲突或劳动合同已明确表明整体替代offer的情况下,才会以劳动合同为准。蓝白建议,企业要厘清offer和劳动合同二者的效力关系,若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决定变更offer中部分条款的内容,尽量在劳动合同中明示,否则企业仍需按约全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