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案情概要】
吕某某系进城务工农民,于2015年11月1日入职深圳安利禾公司处工作,担任保洁员职位,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日,早上7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7时。吕某某入职安利禾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在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领取基本养老金,平均每月领取80.09元养老金。
2015年11月3日17时5分许,吕某某遭受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15年12月2日,吕某某家属向深圳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深圳市人社局于2016年2月4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吕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因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
深圳安利禾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又经省检抗诉再审。
【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判决结果】
一审: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蓝白评析】
本案系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伤认定问题。通常来说,工伤认定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般会作为劳务关系处理,继而不会被认定为工伤。但对于进城务工农民,实践中似乎又有不同的认定规则。
本案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一致认为,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不能够一刀切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来排除劳动者的工伤权利。根据(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应当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进一步表示,(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之所以明确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基于进城务工农民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因工伤亡而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将可能导致因工受伤人员的基本生存难以得到保障。最终本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均认定了吕某某为工亡。
本案还经历了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抗诉认为,吕某某受雇于深圳安利禾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因此吕某某在法律上不具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法院引用(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作为裁判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该《答复》意见属于个案指导意见,且与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家订立《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等立法精神存在直接冲突,显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工伤的合法依据。虽经检察院抗诉后,再审法院仍然维持了二审判决,但由此可见,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实践中尚存争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蓝白建议,在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时,签订并妥善保存劳务合同,还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的方式规避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