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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诉华为劳动争议案,广东高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奋斗者承诺书”有效!

2020-11-02

【2020.10.22来源于:红星新闻】

2012 年 11 19 日,曾梦入职华为公司成为一名产品经理,并手写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主要内容是:承诺人深刻理解公司所处行业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竞争激烈而残酷。为获得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愿意长期艰苦奋斗,努力工作。承诺人承诺自愿成为奋斗者,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即使离职,无权也不会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案件资料显示,曾梦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未休年休假;2018 年 5 月 10 日,曾梦通过华为公司内部系统申请休假,5 月 11 日提醒上级主管审批,主管回复 " 等下说,我在会上 ";5 月 18 日,曾梦再次提醒审批未收到答复;5 月 19 日,曾梦发出一条询问 " 请问下周有工作安排给我吗?如果没有,我想继续休假,可以么?",原告上级主管回复 " 在开对标会 "。曾梦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至 18 日期间休假。

2018 年 5 月,华为公司以曾梦旷工三日为由将他解聘。曾梦将华为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约 91 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该起劳动争议案后,认为华为公司解除与曾梦的劳动关系合理,并无证据证明曾梦书写《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判令华为公司支付曾梦未发放的三年年终奖和律师费共计 245018 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曾梦和华为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 年 9 月 3 日,二审法院判令维持一审判决,曾梦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再审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了曾梦的再审申请。


 

【蓝白快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见,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同时,在员工因本人原因且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员工安排年休假,且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的额外200%折算工资。

新闻中该员工手写承诺书,并表示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符合上述用人单位可不予安排年休假的情形。当然,本案仍具备一定特殊性,员工之所以自愿签署此类“奋斗者协议”、自愿书面放弃年休假权利,还得依靠华为公司强大的内部激励措施、企业文化等等,因此,这种管理方式并非所有企业均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