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程跳槽小米”裁决:常程付违约金525万继续履行竞业限制

【2020.10.10来源于:新浪财经】
10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有关联想集团与前员工常程的劳动仲裁结果。其裁决结果如下:
1、常程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常程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联想移动通信进出口(武汉)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252821.09元;
3、常程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联想移动通信进出口(武汉)有限公司2020年1月竞业限制补偿金72955.85元(税前);
4、驳回联想移动通信进出口(武汉)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这起纠纷起因是常程“无缝衔接”从联想跳槽至小米。2019年12月31日,联想前副总裁、中国区手机业务负责人常程宣布已从联想集团离职。随后2020年1月2日迅速入职小米集团,担任小米集团副总裁,负责手机产品规划。
彼时,联想集团表示,公司与所有高管均签有竞业禁止条款,如确有违约,公司将在法律框架内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共同营造尊重契约精神的人才流动空间。
2020年9月17日,联想集团表示,关于常程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纠纷一事,该案已经在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多次庭审。由于常程不认可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经仲裁委员会指派,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已对常程2017年7月24日签署的《联想限制性协议》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确系常程本人签字。联想称,对最后判决结果充满乐观,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的评判。
2020年9月21日,联想集团对“前副总裁常程跳槽小米一事”再次作出回应。联想称,自2017年限制性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常程离职前24个月内,联想共计向常程支付了竞业限制的股权对价500余万元。常程离职后,联想亦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蓝白快评】
通常情况下,企业与高管等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比较常见,也是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常用且有效手段之一,由此引发的高管跳槽争议亦常见报端。本次常程从联想高调跳槽小米公司,随即就是否存在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问题引发热议,此份裁决书一出,相关内幕及责任承担也已水落石出。
这个案件有意思的一点是,在案件审理时,常程竟然直接否认了竞业限制协议上署名的真实性,虽然后续经鉴定仍被认定确系本人签署,但他此举的用意还是让人浮想联翩,有拖延时间之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最长期限为2年,而竞业限制案件作为劳动争议需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本身周期就较长,而作为违约一方的劳动者通常也会采用各种诉讼手段,拉长仲裁、诉讼周期,争取二审结束时竞业限制期限已经届满,这样劳动者就不再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能保住新工作。
本案另一个讨论较多的问题是,联想仅支付了7万多竞业限制补偿金,最终就获得了500多万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首先,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属于双方约定范畴,由企业与员工合意决定,法律上并无上限规定;其次,结合竞业限制案件的司法时间,同时参考合同法理论,当违约金数额畸高或畸低的,当事一方可以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再次,司法实践中审查违约金数额是否调整的参考因素,除了补偿金数额外,还包括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间、劳动者原职务、收入情况、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数额、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在本案中,联想仅支付了2020年1月份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后常程便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而结合联想公司支付的补偿金数额可以推算违约金的数额大概为补偿金总额(以2年竞业限制期为限)的3倍,如此看来,违约金数额亦属合理范围。当然,也不排除仲裁员裁决时考虑到常程无缝衔接入职小米、仲裁时直接否认签名真实性等行为,而认为其主观恶意较大,过程程度较高。
当然,本案虽已经仲裁裁决,但常程方代理律师已经发表声明,常程已就该案提起诉讼,因此理论上该仲裁裁决也就不生效,具体结果还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