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 日本語

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2020-10-12

【2020.9.28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

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共二十一条,对涉船员纠纷的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等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解决路径,船舶优先权的确认、行使与转移,船员工资报酬的构成及法律保护,船员违法作业情形下工资是否应予保护,劳务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工伤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等海事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如果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无关,即争议不涉及船舶优先权问题的,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按“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法定程序处理。而对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以及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有关的劳动纠纷,仍应依司法解释第二条,由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受理。

关于船员仅请求确认船舶优先权未请求扣押船舶的,司法解释规定,海事法院对船员不要求扣押船舶、仅请求确认船舶优先权的申请,应予支持。同时作出规定,船员所要求的期限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以一年为限。

在违法作业情形下对于船员的工资报酬是否应予支持?围绕这一海事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为平衡船员权益合法保障和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司法解释规定,船员因受欺诈、受胁迫而违法作业,船员主张相关工资和其他报酬的,对船员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对违法作业自愿且明知的,对船员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悉,早在2015年最高法院即启动了司法解释的前期工作。“制定和出台司法解释,不仅是解决审判实践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需要,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与引导船员市场、航运市场秩序的现实需要,对于服务和保障我国构建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海洋强国战略及‘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民四庭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表示。


【蓝白快评】

     海运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运输方式,围绕船员产生的劳动纠纷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比较大,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对于船员的专门立法,因此司法实践在船员劳动纠纷的法律适用上缺乏统一标准。在这个背景下,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制度依据。该司法解释在明确了相关案件中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船员违法作业下的劳动法律后果、约定法定节假日通过调休冲抵加班工资的效力等问题,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