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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拘留决定被公安撤销,公司解除是否合法?

2020-09-28

【案情概要】

李某某(乙方)与莹佳公司(甲方)于2013年11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违者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无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并不作经济补偿。……20.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或连续两月内累计旷工5天(含5天)或以上的;……2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2018年5月21日2时至2018年5月22日0时,李某某因涉嫌嫖娼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钟村派出所传唤接受询问。2019年5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穗公番行罚决字[2018]05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李某某嫖娼为由,决定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7日),并送广州市番禺区拘留所执行。2018年5月27日,拘留期限届满,广州市番禺区拘留所对李某某解除拘留。2018年7月24日,李某某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上述行政处罚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9月4日,莹佳公司向李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理由为:1.2018年5月21日你因嫖娼被公安机关羁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你于2018年5月21日-26日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而未上班,连续旷工超过6天;3.基于你法制观念淡薄,自从2018年5月27日-2018年8月26日期间,公司对你进行法律、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培训,虽你接受培训,但在培训期间你没有吸取教训仍多次违纪(具体包括拒绝考试、考核、串岗、离岗,不按时到岗、迟到等)被严重警告多次。

李某某不服公司上述决定,仲裁裁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嫖娼拘留决定被公安撤销,公司解除是否合法?

2、被传唤和拘留期间无法到岗且未办理请加手续,能否视为旷工?


【判决结果】

法院:解除违法,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蓝白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当作为解除依据的拘留决定被撤销后,解除行为是否合法?二是:因拘留无法办理请加手续,能否视为旷工?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通常认为,若员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其嫖娼行为本身已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用人单位据此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合理性。但本案具有特殊性,员工先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后该行政处罚被撤销,也就说员工的嫖娼行为并未被最终确认,公司的解除行为也就缺乏了依据。据此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已撤销对李某某的行政处罚,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事实得不到公安机关的最终确认。同时,莹佳公司知悉李某某因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后,在李某某始终坚持其没有违法行为,还未穷尽所有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即针对李某某嫖娼被行政处罚采取各种诸如调岗、培训、处罚等措施,在李某某多次提出异议后,仍坚持决定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莹佳公司上述行为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莹佳公司在未调查清楚、李某某的违法事实未被最终确认的情况下即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应自行承担后果。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否旷工并非基于员工的缺勤行为而直接认定,还需进一步确认员工的旷工行为是否属于无故旷工。本案中法院认为,对李某某被传唤和拘留期间无法向莹佳公司办理请假手续,非因主观原因导致没有到岗,莹佳公司不应以此视为其旷工。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判决公司解除违法。

本案引发另一件争议亦值得关注,案件中的莹佳公司当初在对李某某作出解除行为时,在公司公告栏发布了《关于钟村员工李某某严重违纪通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中陈述李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列举拘留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相关的处罚决定书等,上述文件被莹佳公司员工传阅,造成李某某的隐私暴露于他人,因此,李某某还针对公司这一行为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隐私权侵权之诉,该案经法院二审,最终判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基于职工违法行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亦或是给予员工违纪处分,需要格外慎重。一方面,公司需对员工的事实行为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在员工否认其违法行为且还未穷尽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不宜径直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另一方面,员工违纪警告或解除通知一般直接给予本人,若公司需要作出公告,应格外注意措辞和用语,否则可能涉及到对员工名誉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