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明确国庆中秋加班工资:10月1日至4日加班发3倍

【2020.9.19来源于:澎湃新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
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蓝白提示】
2020年10月1日适逢国庆节、中秋节重叠,早在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已经明确“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但对于10月1日至8日期间到底如何定性法定节假日,哪天属于法定节假日的中秋节,以及员工加班工资如何发放等问题,一直广受关注,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
本次人社部发函,明确企业安排员工在10月1日至4日加班的,按照法定节假日对待,支付300%加班工资。而10月5日至8日加班的,按照休息日加班对待,应予以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当然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则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