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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而劳动者拒绝的,能否追索劳动者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上海地区)

2020-09-07

可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