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聘中高管任期届满未能再聘的,应按原约定岗位待遇执行

【案情概要】
某网络商务公司、某招标公司为股东相同的关联企业。2011年4月,周某某与某网络商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市场营销,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该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日,周某某与某招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为管理岗位,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月工资基数标准1500元。在上述两份合同期间,周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依据其确认的《关于某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干部聘任管理适用规定的通知》及其附件《厦门某某集团干部聘任管理规定》之规定参加网络商务公司中高层管理职位竞聘,竞得该公司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位,月工资基数标准8800元,聘期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2016年6月28日,周某某依据聘任规章之要求提交《干部辞职申请书》,并再次参加网络商务公司中高层管理职位竞聘,但未能竞得职位。2016年8月8日,网络商务公司依据竞聘结果决定免去周某某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位,调整其工作岗位为产品经理,月工资基数标准4150元。周某某认为网络商务公司、招标公司擅自调岗降薪,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于2016年8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后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
【争议焦点】
1、依据竞聘要求操作是否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协商一致变更?
【判决结果】
仲裁:支持2016年8月1日至11日期间的工资14666元。
一审:1、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8月12日解除;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88440元;3、支付2016年8月1日-11日期间工资14666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撤销二审及一审第2项判决,维持一审第1、3项判决。
【蓝白评析】
劳动合同的异动管理一直是企业管理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其中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企业日常管理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若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但是现实管理过程中,很多时候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的一对一协商,那么是否还有其他的形式来填补“协商一致”的要求呢?
本案是福建省2019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针对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也发生了观点上的变化,研究该案例,可以为提高企业进行劳动合同的异动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与思考。
纵观全案,一、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据“竞聘”结果进行调岗降薪的行为是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但是再审的法官站在了另一个角度考量,用人单位用于确认“竞聘”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其制定过程与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之要求,并且相关制度均已获得劳动者的确认。因此可以认为劳动者的待遇变更等均是依据规章进行的调整,同时调整后的相关待遇并没有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因此不能认为此待遇变化是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之行为。
该案再审的主要亮点之处在于,其认为用人单位所有的竞聘流程及薪随岗变等原则都已经提前进行了规定,并且相关规定均经过了公示,获得了劳动者的赞同,劳动者也依据该规则“竞聘”成功过。现劳动者“竞聘”失败,却要求保持原聘岗位所有待遇不变,不论在法理还是情理上都是不合理的。
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司法实践也越来越注重企业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状况。企业管理在涉及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时,相关的规章制度、流程操作应当合理合法、公开透明,获得劳动者的确认或者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