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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案征求意见稿对于规范职工健康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2020-08-10

【2020.7.31来源于:深圳人大常委会】

近日,据媒体报道,《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针对职工健康管理提出诸多明确要求。以下为具体规定(摘录自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第二十八条【健康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履行下列健康工作职责:

(一)建立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健康管理组织架构,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健康管理人员;

(二)组织开展员工身心健康相关工作,倡导健康工作生活方式,传播健康理念;

(三)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健康体检;

(四)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服务调查、疾病预防与控制、健康促进、健康管理等活动;

(五)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用人单位工会经费用于员工健康管理和保障工作的,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鼓励用人单位配备全自动红外线体温测试仪、健身室、体外除颤仪等健康检测、健身服务、医疗急救药具和器材等设施。


第六十一条【政府管理责任】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职业健康保护制度,加强职业健康服务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发展现状、新兴职业种类、职业人群特点,拓宽丰富职业健康服务范围,制定有关职业健康标准和规范,加强员工健康保护。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健康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工作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工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员工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

第六十三条【职业健康预防】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预防工作压力、肌肉骨骼疾病和特殊职业人群健康保护标准、指南,加强对长时间伏案低头工作或者长期前倾坐姿的员工以及教师、医疗卫生人员、警察、驾驶员、消防员、环卫工人等特殊职业人群的健康管理。

第六十四条【职业健康预防】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危害防范意识,提升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支持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护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符合人体工效学的健康工作用品。

推进用人单位实行工间健身制度,在工作场所设置适当的健身活动场地、健身设备,为员工健身提供场地设施条件和时间便利。

员工应当树立个人职业健康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自觉、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自觉参加年度健康体检。

第六十六条【强制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蓝白快评】

 在“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日”的背景下,深圳这一意见稿很应景。但是,把员工的健康责任强加到企业管理责任上,可行吗?虽然意见稿提出工会活动经费的20%用于职工健康似乎有点新意,但是这种不考虑个体差异的一刀切措施真的有用吗?当然,也不是说企业对员工的健康是完全没有责任的,在疫情之下,必要的防疫措施是企业必须履行的员工健康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