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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2020-07-20

【案情概要】

2018年3月15日,席某某到某信息技术公司应聘时向该公司报送了其个人简历,该简历载明,席某某的学历为北京大学金融管理学EMBA,从2010年6月至今分别在不同的公司担任高管职位等。该简历所载学历和工作履历信息均存在虚假陈述。2018年5月28日,席某某到某信息技术公司上班,担任该公司政企事业部总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4日,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微信辞退席某某。诉讼中,某信息技术公司主张该公司系以席某某学历、履历造假,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2018年11月26日口头通知席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席某某则主张该公司系以其业绩考核不合格为由于2018年12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1月15日,席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以某信息技术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


【判决结果】

仲裁:支持;

一审:不予支持。


【蓝白评析】

伪造学历和履历入职在当今职场时有发生,一方面单位的背调力度和技巧亟待提升,另一方面劳动者的造假能力也有了突飞猛进,两相结合,“南郭先生”的例子往往防不胜防。《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如果劳动者虚报简历入职,影响到双方劳动关系履行基础的,单位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是重庆市高院发布的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特殊之处在于,尽管劳动者构成欺诈入职,但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还是否享有追究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定权利?

一、欺诈有违诚信,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席某某向公司提供的个人简历中存有学历和工作履历陈述不实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而应聘者的学历和工作履历应当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考量的重要因素,席某某的欺诈行为导致了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席某某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与席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席某某采用欺诈行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系因席某某原因导致无效,席某某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而不应得到倡导,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赔偿性费用的诉请于法无据,不应受到司法保护,本院不予支持。

二、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裁审的重心其实是援引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条规定,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被法律专家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虽不是民法,但还是移植了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在劳动合同法中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突出地位。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豁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应该说本案裁审在实务中还是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必然豁免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存在实际用工的情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追究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虽说法院审判认为劳动合同因欺诈无效,但并未否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而只要双方存在劳动用工的事实,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就不应被豁免。

2、单位未尽到诚实磋商义务

某些地方的司法实践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单位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例如上海在“沪高法〔2009〕73号”文中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照此标准审视本案,虽然劳动者编造虚假经历入职,违反诚信原则;而单位未尽诚信磋商义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背离诚信原则,同样需要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重庆法院的裁判结果对于整肃职场欺诈具有积极作用,将司法保护与诚实信用原则衔接,有利于敦促劳动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材料,减轻用人单位的入职审查压力,有助于形成社会良性的用工竞聘氛围。但同时也应看到,用人单位在合规要求上的失误或不足,例如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可能对冲掉来自裁审机关的司法保护,需要予以特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