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高级工程师因“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被辞退

【2020.7.16来源于:红星新闻】
闫先生因不满腾讯公司以“每天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先后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请仲裁,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腾讯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都未能成功。
“从我入职时,腾讯就是弹性工作制,从来不考勤。腾讯员工在工作日18点以后继续工作是常态,腾讯仅拿出10-18点时段的监控没有任何说服力。”闫先生说。腾讯则表示,辞退原因是该员工未能匹配对应岗位要求。视频证据仅为其中一环,用于相关争议的佐证,并非针对单个员工设置。
一份腾讯公司统计的闫先生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27日在岗时间表显示,闫先生每天在岗时间均不足8小时。对此,闫先生表示,在岗时长统计表是基于监控视频统计,只要自己离开座位就算脱岗,腾讯将因开会、培训、请假、工作中的正常走动等不在卡位的情形强行归结为缺勤,理由不能让人信服。
闫先生随机展示了一段2019年2月27日的监控视频。视频起始时间显示为当天上午10点,画面中可以看到办公室的工作场景,其中包含闫先生所在办公点位的8个卡位中只有3名工作人员。在视频显示的上午10点至下午6点的时间段内,均有工作人员正常走动,多个卡位上较长时间没有人。
目前,闫先生准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闫先生主张:原告否认其存在上述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行为,辩称其长期存在加班事实,每天工作时间远超8小时,且其工作场所也并未固定,存在经常去被告其他工作场所培训、开会、跨部门合作的情形,故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原告主张被告监控拍摄的仅是原告在卡座的时间,不能完全反映原告的办公情况,原告主张其工作地点并不固定,且被告未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原告有时候在晚上也加班。
腾讯主张:根据《员工假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虽然各个部门可以根据岗位情况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但原告工作人在岗时间需要达到8小时,原告所在部门要求原告须于上午9点半到岗,10点参加晨会,但原告经常不参加10点的晨会,在岗时间经常不足8小时。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工作地点并不固定,但其职务为游戏平台部高级工程师,应不存在出外勤的情况,且原告也未能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原告主张因被告未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其有时存在晚上加班的情形,但原告也未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在综合考虑双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后,法院采信被告的主张,认为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针对一审,闫先生的评论: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闫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他是高级工程师,就主观臆断出高级工程师的工作不用离开工作岗位,有违基本常识。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需要离开工位完成的工作,比如向领导汇报工作、参加培训、参与开会讨论交流等。
闫先生同时指出,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光盘里,每个工作日两个文件,从10点到14点一个,从14点到18点一个文件。监控视频不是连续的,截断翻录痕迹明显,不能作为证据。
“从我入职时,腾讯就是弹性工作制,从来不考勤。腾讯员工在工作日18点以后继续工作是常态,腾讯仅拿出10-18点时段的监控没有任何说服力。如果要以监控作为我出勤的证据,腾讯应拿出在我可能出现的各个工作场所的全时段监控视频才有说服力。”
【二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二审法院观点:上诉人闫先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确保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确认真实性的上诉人在岗时长统计表,2019年2月、3月上午8点至下午18点期间,上诉人在卡位时长每天3至6小时不等,均不足8小时。同时,针对上诉人提交的项目组微信聊天记录和反映其他员工晚间工作状态和赶班车的视频,主张其存在加班的情况,法院均不予采信。
【蓝白快评】
作为“南山必胜客”的胜诉案例,我们需要更全面地来评判,以免落入“你行我也行”的误区。这个案件凸显了对技术人员管理的一个难点,即如何进行工作管理,以确定其在岗抑或不在岗。本案之所以被关注成为一个热点事件,实际上隐含了公众对腾讯监控员工方式的吐槽。从专业来看,这些表面证据是不得已而为之,更重要的应当是从工作内容上开展管理和举证。譬如腾讯称闫先生不参加十点的晨会,就应当由此举证晨会的相关记录以及不参加晨会对后续工作的影响。这个案件也对哪些标榜“办公室自由”的互联网企业也是一个不小的警示,日常管理与争议解决还是要知行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