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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职工开设公积金账户的,最高可罚5万

2020-07-20

【2020.7.10来源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管理中心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按照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序号

违法情节

处罚金额(万元)

1

未建职工<10人

一万、二万或三万元

2

10人≤未建职工<30人

四万或五万元

3

未建职工≥30人

五万元

4

单位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五万元

第四条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违反《条例》规定的,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照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序号

违法情节

处罚金额(万元)

1

未建职工≤3人

一万、二万或三万元

2

未建职工≥4人以上

四万或五万元

3

违法单位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五万元

第五条 单位违反《若干规定》,拒绝管理中心执法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单位自管理中心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可按照以上处罚基准降一档予以处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标准。

第七条 单位违反《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最高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处罚裁量基准》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管理中心有关规定与本《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为准。



【蓝白快评】

与大多数人的认识不同,在法律上公积金与社保缴纳一样,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北京出台的《处罚裁量基准》是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在不超过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进行了规定的细化。随着政府行政改革的推进,一方面为企业减负,减少行政审批环节;而另一方面,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会受到越来越强的监管,违法成本也会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