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背职业道德,单位调岗正当合法

【案情概要】
蒋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营销类岗位工作。2018年5月8日,蒋某履职期间发生违规操作,接受公司调查时作出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公司销售总监肖某要求其等销售人员带客户去房产中介缴纳15000元的诚意金,其虽对销售总监的行为持有异议,但最终还是照办了。后因该违规操作被揭发,房产中介将该笔诚意金返还给客户。”9月6日,公司作出《关于蒋某违规的处理决定》,对蒋某作出转岗物业客服的决定,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均不变。蒋某未到物业客服岗位工作。27日,公司以蒋某严重违纪为由,函告工会后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作为置业顾问,在房产销售中的违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违反了员工忠诚义务和职业道德,公司对其调整岗位具有正当性。蒋某无正当理由未去新岗位上班,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公司调岗是否正当,解除是否合法?
【判决结果】
仲裁:裁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不予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白评析】
岗位调整是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的活动。总的来说,现有法定调岗情形主要分为三类:其一是医疗期满和不能胜任的法定单方调岗;其二是有双方约定调岗,即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其三是无约定协商调岗,即劳动合同无约定或者规章制度未规定,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情况下所作调岗。第三种情形本质上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有些地区的裁审实践将其进行了简化,成为企业管理可操作的指南。
本案入选南通市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与常见的调岗原因不同,本案岗位调整是单位对劳动者违纪惩处的结果,既非事先有约定产生的调岗,也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必须,如何判定在此情况下调岗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法院裁审认为劳动者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忠诚义务,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不宜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
一、违反忠诚义务,调岗合法正当
法院认为,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组成成员,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维护、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诚义务。蒋某在房产销售过程中,向客户收取合同外价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对整个房地产销售市场的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公司据此认为蒋某不宜再在销售岗位上任职,从而作出对其调岗的决定,具有正当性。
应该说法院的裁审逻辑非常清晰。首先论证了劳动者对单位的忠诚义务,然后评价蒋某的行为违背了忠诚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据此作出岗位调整具有正当性。在此,法院的论证其实是以违纪惩处的正当性证成岗位调整的正当性。也就是说,作为原因行为的违纪成立,由此导致的调岗正当性也成立。
二、违反职业道德,规章制度是否规定在所不论
劳动者主张公司员工手册对带客户到房产中介缴纳诚意金的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公司的违纪惩处没有依据,从而导致调岗和解除劳动合同亦无依据。对此法院裁审予以正面回应,指出蒋某带客户向房产中介交纳诚意金(合同外价款)系事实,不论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对此是否有禁止性规定,作为一名置业顾问,该行为应当系业内的禁止性行为。
面对单位规章制度的缺失和瑕疵,司法实践已有将劳动纪律引入违纪惩处依据的做法,藉以保障单位用工管理的灵活性。例如长三角区域劳动人事争议研讨会纪要第七条规定,劳动者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等情形,严重影响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或者管理秩序的,应当认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
不过劳动纪律的意涵实则比较抽象,单位在运用过程中常常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回到本案,相关裁审显然认为职业道德是劳动纪律的应有之义,对职业道德的违反恰恰也是对劳动纪律的违反,即便公司缺乏规章制度的规定,也可以违反职业道德为由作出违纪处分,进行岗位调整。
三、上级指示不构成违规阻却事由
蒋某庭审中的另一辩解在于即便其带客户向房产中介缴纳了诚意金,亦是受到上级领导肖某的指示,其并未私自截留款项,且该款事后也退还给客户,相关事实理应作为阻却行为违规性的正当理由。
法院则表示,如果系受到上级领导的指示,蒋某完全有救济途径,如发现上级的指示有违反法律及商业道德的,或者危害公司利益,有权越级汇报,而并非听之任之,这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实义务的应有之义。收取该款的行为因被揭发,相关款项退还给客户,但不影响该行为的违规性。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应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相对方均应相互尊重、互守诚信。双方除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外,仍需遵守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即企业对劳动者负有保护义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勤勉义务。除规章制度,劳动者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本案还反映一个实际问题:上司的指示违背职业道德或者危害用人单位利益的,并不能听之任之,这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