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全国范围”、“长三角区域”等宽泛工作地点是否有效?

根据2019年12月30日印发的《长三角区域“ 三省一市 ”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但未对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的,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对于从事全国范围的销售、长途运输、野外作业等工作地点无法固定的特殊工作,劳动合同将劳动者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范围”“长三角区域”等宽泛工作地点的,可以认定有效。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履行地为认定工作地点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