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2020.5.28 来源于:劳动观察】
现实中企业停工停产的原因有很多,如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再如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停工停产,包括因订单减少、经营困难、淡季等采取的停工停产措施。
此次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规定”,但国务院同时明确指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另外上海还做出了“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规定,在疫情情况下除了基于民生保障、防疫需要的个别企业能够开展生产经营外,其他企业需要继续配合疫情防控需要延迟复工。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用人单位在2020年2月9日之后继续受疫情影响,不能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虽其原因各不相同,但结合当前疫情,仍有别于国家之前规定的企业因自身经营不善所造成的停工、停产,更有别于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规定以及上海延迟复工规定。
根据《上海意见》,以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通过与劳动者协商的方式确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而无须严格按照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但如果无法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就生活费的标准来说,上海市尚无特别明确的规定,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可以理解为,在无法达成协商的情形下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标准,一般来说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蓝白快评】
疫情逐渐从“正在进行”转为“一般过去”,但有关的劳动争议却开始爆发,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就是其中一个焦点问题。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其实存在一些特殊的时间节点,例如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属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该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多地是从2月10日开始复工,对于3日至10日期间的工资一般视为正常出勤予以支付。2月10日以后若单位没有复工的,可以参照停工停产标准支付工资。由于各地政策和标准存在差异,相应的停工停产待遇并不相同,蓝白在疫情期间曾做过专门的梳理和总结,大家可以在往期公众号中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