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城乡社区工作者疫情防控期间患病认定工伤

【2020.3.4 来源于:环球网】
3月3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通知》就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提出八方面措施。
一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二是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是改善防护条件。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
四是切实减负减压。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
五是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
六是加强关爱慰问。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走访慰问工作。
七是开展表彰褒扬。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
八是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切实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为守严守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
【蓝白快评】
1月23日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次,中央下发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将该部分人群界定为三部委通知中“相关工作人员”并纳入工伤认定对象。
从现有规定来看,因感染疫情或死亡而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仅限定于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宜作扩大解释。目前,除了浙江地区出台口径认为普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也能认定为工伤外,其余地区倾向于普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或死亡的,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