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每月生活费标准不低于3080元

【2020.3.12 来源于:新华网】
为关心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财政局11日联合发布《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在落实防疫工作、稳定劳动关系、给予临时性岗位补贴、做好服务保障等方面做出安排,重点解决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和所属用人单位的实际困难。
通知再次重申国家及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所有滞留湖北人员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擅自离鄂返京。在劳动合同方面,用人单位要落实“四方责任”,注意联系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在滞留湖北期间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或退回滞留湖北的劳务派遣人员。而针对滞留湖北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况,应顺延至滞留湖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允许返京后,由双方协商处理。
在工资收入方面。通知明确,三种情况下需为滞留湖北人员支付正常工资:能够通过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的以及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滞留的,用人单位应在滞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此外,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滞留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
对其他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自3月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月不低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费两倍标准,即3080元,发放每月生活费。在北京市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每月3080元标准发放滞留湖北人员生活保障的,可按照在京参保的滞留湖北人员每人每月1540元标准,申请临时性岗位补贴。
此外,北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还将为滞留湖北人员开通绿色通道,快审快结纠纷案件。符合临时性岗位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3月底前摸清目前滞留在湖北未返京人员情况,如实填报信息,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有效,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发放资金将予以追回,并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蓝白快评】
随着国内疫情逐渐得到有效控制,各地用人单位已陆续开始复工,但对于至今仍滞留湖北无法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工资又该如何发放?这些问题困扰着不少企业。对此,北京人社局出台了明确的政策。一是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解除方面,企业不得因其无法返京复工而单方解除或退回派遣单位。合同到期时,企业也不得单方终止,而是应当顺延至员工允许返京之后再另行协商。二是工资报酬方面,对于安排灵活办公、安排休带薪年休假、因出差滞留湖北的这三种员工,企业应发放其正常工资;对于滞留期间难以提供劳动的员工,自3月起,企业每月应支付其不低于3080元的生活费,其中企业可按照在京参保的滞留湖北人员每人每月1540元标准申请临时性岗位补贴。需提醒的是,这也说明对于2月份的工资,北京地区的企业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应当发放其正常工资,不得在未经员工同意下单方调整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