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2020.3.19 来源于:广东人社】
案例一 彭某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
彭某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5日期满后未续签,继续工作至1月20日后回外省过年,原计划2月3日正式开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司所在的办公楼在2月份封闭,2月3日后彭某在外省老家远程办公。彭某于2020年3月返岗后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年终奖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6万。公司辩称,与彭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主要是受春节期间人事专员休假以致工作交接不畅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复工的影响,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
【处理情况】
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彭某2019年年终奖28000元,双方续签劳动合同。
案例二 延迟复工期间 工资待遇集体争议案
中某某局项目部位于深圳市某地铁工地。受疫情影响,该项目部复工时间延后,30余名劳动者要求发放2020年2月份停工期间工资。该项目部负责人认为,按照政府规定,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复工,因此工地延迟复工期间不发放工资,2月9日后按原日工资标准发放停工工资不合理。
【处理情况】
地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疫情期间停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政策,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日200元的标准,支付劳动者2020年2月份工资及生活费。
案例三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
佛山某建材公司提前10日通知全体员工于2020年3月5日到岗复工,但该公司员工王某既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提供其居住地因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受阻的证明材料,延迟至3月10日才到岗,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了其老家所在地实施交通管制的相关证明。
【处理情况】
案件处理过程中,王某认识到,没有按时复工且未及时提供有关证明,违反了公司规定。经仲裁机构调解,公司表示,鉴于王某已认识不足,且复工复产关键阶段急需用工,同意王某继续工作。
案例四 年休假冲抵引发争议案
某人力资源公司2020年2月17日起正常复工,但未给员工林某安排工作,并且提出用林某的带薪年休假冲抵未上班期间的休假。林某认为不合理,通过粤省事劳动争议在线调解平台申请调解,请求公司撤销关于强制休年假的通知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安排工作。公司辩称,考虑到林某已怀孕32周,且在疫情期间复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于是与林某协商使用休年假让其在家休息,并非强制其休带薪年休假。
【处理情况】
省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向公司释明了疫情期间关于休息休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将公司的考虑告知林某,促成双方协商并达成和解,公司考虑林某本人意愿,安排其回单位工作,林某已休息期间作为正常产检处理。
案例五 劳动报酬争议案
某传播公司与张某就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奖金发放产生争议,张某于2020年2月21日通过粤省事劳动争议在线调解平台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奖金等款项合计19541元。公司提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难以回笼,暂时无法支付奖金。
【处理情况】
粤省事劳动争议在线调解平台收到张某调解申请后,指派公司所在地的基层调解组织就近处理。为保障张某的权益,同时保障公司能够正常复工,调解员建议双方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解决争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由公司分期向张某支付款项,并办理了仲裁审查确认手续,由广州当地仲裁机构向双方出具仲裁调解书。
【蓝白快评】
本次广东人社厅公布的几则案例,均系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关注的几个劳动关系热点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签订、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受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岗、公司假期安排等问题。从案例的调解结果可以看出,针对在特殊时期下发生特殊问题,仲裁阶段倾向于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引导劳资双方开展协商,互谅互让,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调解方式,因其结果受个案情况影响较大,调解结果并非法律上的统一定论,但企业可参考典型案例中的相关处理方式,与员工共商共量,寻求适宜的协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