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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不想上班怕感染 谎称自己是“第一接触者”

2020-03-30

【2020.3.26 来源于:正义网】

    28岁的储超是江苏省溧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今年春节后,该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复工,经审核批准,于2月13日正式复工,核准复工人员共73人,包括储超在内。2月12日下午,接到复工通知的储超到单位报到,当晚住在单位宿舍,准备明天复工。

    第二天,储超上班至中午,始终惴惴不安,生怕哪个同事是新冠病毒携带者,自己也“中枪”。此时,一条微信消息跳了出来:2020年2月13日,溧阳市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防控指挥部发布16号紧急通告,一确诊患者目前在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治疗,排查的密切接触者已安排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该患者轨迹为“2月8日上午8时50分至溧阳市青远超市购物,停留十分钟”,要求上述时间段到过以上公共场所的居民及时与当地防控部门联系,每天自我监测两次体温,自我隔离尽量不要外出。

    储超仔细看完信息,想起姐夫曾在1月24日即大年夜那天去过青远超市,储超即刻萌生编造谎言借故离岗之念,立马编造虚假内容的微信:“本人和姐夫于2月8日上午八点半至九点左右在青远超市购物,姐夫已被隔离。”他将信息发送给本单位负责防疫工作的小朱,并将虚假活动轨迹填报了《活动轨迹调查表》。小朱通过微信将该信息发送至公司“防疫工作”12人微信群及公司副总、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公司副总即将该信息发送至公司120人微信群中,公司员工纷纷通过电话或微信告知亲朋好友,一时间造成一定群体的恐慌和焦虑。

    如愿以偿,储超不用上班了,他感觉安全了,至于公司的损失,46名员工及家庭成员的不安焦虑,他全然不顾,他心安理得地为一己之小利,不惜损害企业及大多数人的利益。因储超谎称与确诊病例于同一时间在溧阳市青远超市购物,被确定为“一级接触者”,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救护车将其送至医院检查,之后再送至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其间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2月16日,为进一步证实自己去过青远超市,他向姐夫索要1月24日在该超市购物的支付宝消费截图,再通过手机软件把日期改成2月8日,作为去过该超市的依据发送给小朱。当天,公安机关根据储超提交的消费截图进行核实,发现内容系伪造,立即对储超的姐夫进行调查,其姐夫证实:2月8日没有与储超去过青远超市。在集中隔离点面对警察的询问,储超不得不承认了伪造虚假信息的事实。

    储超涉嫌编造虚假信息一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月25日向溧阳市检察院移送起诉,3月2日溧阳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5日,溧阳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当庭宣判,以编造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储超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蓝白快评】

    疫情面前,员工重视自身的生命健康无可厚非,但不应以此为借口,采取不当手段扰乱政府正常的防疫工作,破坏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新闻中该员工的行为较为极端,导致其触犯刑法最终自食其果。

    与此行为相关且较为常见的,是这段期间企业询问较多的问题:员工因担心自身安全,在公司确保防疫条件完善的情况下通知其复工,仍不复工的,该如何处理?对于这一问题,人社部在2月也做了指示,“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首先应主动劝导,对经劝导无效的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因此,若员工非因政府隔离或其他政府紧急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仅因个人原因,采取恶意对抗或其他不当手段以达到不复工目的的,该行为可能构成旷工,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予以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