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对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实行先救治后收费

【2020.4.16 来源于:国家医保局】
4月15日,国家医保局、外交部、财政部、卫健委公布《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通知要求,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时支付。对于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应按规定支付,其余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通知还明确,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外籍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由个人负担。外籍人员集中隔离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蓝白快评】
通知中明确,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外籍人员,若系确诊和疑似患者而在其治疗期间或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可见,疫情期间,社保缴纳与否对外籍员工在国内享有的权益有着较大的影响。由此也引申出一个常见问题,外籍员工的社保该如何缴纳?
在全国层面,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9月6日,人社部发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随后各地亦纷纷出台外国人参加社保的操作细则。据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在中国合法就业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纳“五险”。
而就上海地区而言,上海市人社局曾于2009年10月10日出台《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上海地区合法就业的外籍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根据此规定,上海地区对于外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非强制,而是按照双方约定执行,且可以仅缴纳“三险”,而非“五险”。
鉴于上海地区的现有规定与全国层面规定有所不同,同时参考现有的操作实践,在上海地区若因社保待遇发生争议,裁判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案例较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合规为外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