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5月1日起实施

【2020.4.30 来源于:晋江新闻】
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5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共26条,主要有“扩大适用范围、呼应职工群众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强调女职工健康检查内容、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延长流产假天数、发放卫生用品和卫生费、覆盖更年期保护、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八大亮点。
其次,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和“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专门照护服务场所”条款,为社会、用人单位、家庭共同做好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政策支持。
【蓝白快评】
日前福建省修订了《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该条例延长了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及流产假天数,对于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流产假期98天,流产假期与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相适应。此外,该条例新增了更年期保护相关内容,实现对女职工覆盖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劳动保护。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新增了对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特别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一定天数的育儿假,及提供专门照护服务场所。另外,该条例还新增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相关内容,充分保障女职工基本人权,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