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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诞生!

2020-06-01

【2020.5.28 来源于:新华网】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由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的民法典草案,并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民法典草案展开认真审议和热烈讨论。根据各方面意见,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其中,民法典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同时,民法典再次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继续完善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此外,民法典回应地面塌陷伤人问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蓝白快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终于出台,从劳动法角度看《民法典》的修改,以下几条内容值得关注:

    1、《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民事主体资格的范围。《民法典》列明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补充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今后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是否进一步扩大至《民法典》列明的民事主体,值得进一步关注。

    2、用人单位应对职场性骚扰负监督和预防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遵从法律规定,尽到管理、监督义务,如果出现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负相应的监管不严等责任,具体的责任规定还需等未来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职造成的损害,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法追偿。现行劳动法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追偿时往往缺乏依据且困难重重。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