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

【2020.5.21 来源于:北京青年报】
5月21日,北京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0号),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单位和个人不需额外缴费
目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门诊报销封顶线2万元,住院报销封顶线50万元。参保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2019年起付标准为39525元。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自动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单位和个人无需额外缴纳医疗保险费。
大病保障城乡一体、待遇一致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机衔接,待遇一致。
起付标准联动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1.3倍。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为39525元。
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一致。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向特困群体倾斜一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5万元(含)以内报销65%,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蓝白快评】
本次北京地区发文,在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了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该政策,目前北京地区大病医疗“二次报销”规则可参考如下表格执行:
保障体系 | 普通居民 | ||
年度累计自付金 | 报销比例 | 报销限额 | |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 | 39525元(起付标准)以内 | 0% | 0元 |
39525元(不含)以上 | 60% | 50000元 | |
89525元(不含)以上 | 70% | 不封顶 |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30404元(起付标准)以内 | 0% | 0元 |
30404元(不含)以上 | 60% | 50000元 | |
80404元(不含)以 | 70% | 不封顶 | |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 1、起付标准降低50% 2、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贝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5万元(含)以内报销65%,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