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 日本語

女孩因“河南人”应聘遭拒案二审宣判:当事人获赔1万元

2020-05-18

【2020.5.17 来源于:光明网】

    24岁的小闫是河南人,大学专业是法学。2019年7月3日,小闫在一家求职网站上看到,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招人,遂投递了简历,应聘该公司的“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7月4日,小闫收到了该公司回复,不适合原因一栏只写了“河南人”三个字。

    小闫认为,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招聘人员存在地域歧视行为,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平等就业机会,当庭宣判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向小闫赔偿精神抚慰金9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向小闫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小闫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双方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河南人”为由拒绝给予闫某某就业机会的行为已经构成就业歧视,损害了闫某某作为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原审判决据此认定该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应属妥当,驳回小闫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上诉,维持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作出的“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小闫10000元,并在《法制日报》书面向小闫赔礼道歉”判决。



【蓝白快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平等就业权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

    什么样情况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所列举的禁止歧视情况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并且使用“等”字结尾,表明该条款是一个不完全列举的开放性条款,即除法条中明确列举出的禁止性事由外,如存在与前述事由性质一致的其他不合理事由,亦为法律所禁止。实践中,已经在案例中被认定为禁止歧视的事由还包括地域、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特定疾病。

    如发生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被侵犯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侵犯平等就业权的事项主要发生于求职、录用阶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能尚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侵犯平等就业权应当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此前实践中仍存在分歧。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由中的人格权纠纷项下新增了“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明确了此类争议按人格权纠纷来处理。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并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