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在哪些情形下,企业可中止履行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也可基于双方约定中止,即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也可基于双方约定中止,即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