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疫情期间最低生活费标准为最低工资80%

【2020.3.30 来源于:天津市人社局官网】
2020年3月27日,天津市人社局颁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疫情期间最低生活费标准予以明确。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
二、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可以提高本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发放标准。
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确定生活费发放的范围、标准、时间等,并将结果公示或告知职工。
四、职工生活费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时止。
【蓝白快评】
根据上述通知,疫情期间,天津地区关于企业发放停工停产期间生活费需了解以下几点:
1、发放条件: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员工未提供劳动的。
2、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的80%;但需注意该生活费是包含社保与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的。
3、法定程序:应履行协商民主程序与公示告知程序。
4、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