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 日本語

教师产假期间被公示解聘!教育局回应

2024-08-06

【2024.7. 23   来源于:劳动报 】

据媒体7月22日报道,厦门的小陈在海沧区晨昕学校任教近5年,让其没想到的是,学校在她休产假期间通知她参加学校的考核,而且在第一次考核后,又被告知与另一名老师成绩并列,需进行加赛,最终小陈在考核成绩中排列倒数第二,根据学校的规定,小陈将被公示解聘。小陈不解:她尚在产假内,为何要让她去参加考核?在学校公布的考核成绩中,她第一次考核的成绩明明比倒数第二名多0.39分,为何要让她进行加赛?为此,小陈也多次咨询校方这次考核的标准,但她得到的回复是:学校认为她与另一名教师分数接近,所以要进行加赛。对此,小陈认为,学校的考核标准未显公平。为核实小陈的说法,采访当天,记者也来到学校,但保安表示“校长说,不让进”,拒绝回应。

对此,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让产假的教师参加考核并公示是错误的做法,他们会敦促学校进行改正,而小陈如果对考核标准有意见,他们也会再去调查。

对此,律师分析,解聘产假的员工是违法的,而用人单位在进行所谓的淘汰制时,应将规则公开化,劳动者也享有相对应的合法保障,若被认定非法解聘,单位要给以一年两个月的赔偿。

截稿前,小陈表示,12345平台有来电回复,称学校又不会解聘她了,但对于学校为何这么做,目前没有负责人跟她解释,而自己也会走劳动仲裁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蓝白快评】

近年来,多地教育部门相继宣布,公办中小学将实行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打破过去“一聘定终身”的固定模式,设置聘用期考核,期满未通过考核的不续聘。

关于公立学校的教师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取决于该教师是否系作为雇员制与公立学校签订是《劳动合同》。若系作为聘任制教师与公立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享受编制内相关待遇,则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

此外,在女职工权益保护上,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我们认为也应当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根据该文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此外,多地在出台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上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事业单位应当将聘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