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走发的馒头被公司通报盗窃,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4.6.21 来源于:齐鲁壹点】
员工为避免浪费,常将公司发的馒头带回家,公司却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并公开通告,被员工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南通市中级法院6月19日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某机械公司的行为侵犯员工名誉权,判决为员工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21年3月,张某入职该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负责炒菜、做饭等。公司有员工300余人,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包子,一份米粥。2023年12月,人事部门在公司公告栏张贴通告:“食堂职工张某多次盗窃公司馒头,违反管理规定,现予公开通报。”张某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通告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海安市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损失费5000元。
庭审中,公司称通过调取近一个月的监控,发现张某上班时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却拎着塑料袋,常装满包子、馒头,监控也拍到张某从食堂冰箱拿馒头。公司认为,张某从事食堂工作,监守自盗,违反管理制度,其通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张某辩称并无盗窃行为,表示自己患糖尿病,不能食用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馒头,有时一些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自己,丢弃了可惜,所以常将馒头等放到冰箱,攒到一定数量后带给家人食用。
海安法院一审认为,公司在通告中载明张某2023年11月至12月发生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对公告内容的客观真实负举证责任。据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张某虽有拎袋子出厂,但张某解释称带的是吃剩的馒头或带回去清洗的工作服。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的体现,公司在未对张某携带物品进行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偷盗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监控录像就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海安法院认为,公司在公示栏张贴不实通告且持续一周左右,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造成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困扰。公司在对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公司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给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等,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
【蓝白快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上述案例中,某机械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行为,且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的情况下,就公开指责张某盗窃公司财物。这种公开指责客观上造成了张某社会评价的不当降低,对张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一审法院认定某机械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我们理解这一判决具有合理性。企业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应更为谨慎,需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及方法处理员工,而非未经查实便随意“公开批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