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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模式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认定标准

2024-06-19

案件事实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科技公司安排全体员工居家办公,并要求员工通过某办公软件沟通工作。杨某的主管领导于2020年2月26日、3月19日、4月8日通过某办公软件与杨某沟通工作,杨某4天未回复。4月13日,杨某超过6小时未回应科技公司的工作安排,科技公司于当日向杨某做出第1次书面警告,要求杨某改正,并强调居家办公工作纪律,要求工作时间随时回复,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旷工,书面警告超过2次将予以辞退。后杨某在4月14日、4月16日均出现超过3小时未回复其直属领导工作信息的情况,科技公司于4月14日、4月17日连续发出2次书面警告。4月22日,杨某又一次超过3小时未回复其直属领导工作信息,科技公司以杨某“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做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杨某以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定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杨某在居家办公期间未按要求在合理期间内回复科技公司工作沟通信息是否构成违反劳动纪律;

2. 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均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居家办公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服从用人单位的依法管理,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与正常情况下员工在公司集中办公不同,居家办公引发的员工不在同一物理场所的状态势必会对工作沟通及工作安排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此情况下,科技公司要求员工使用软件沟通工作并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回复信息并无不当。杨某在2020年2月26日至4月22日期间经科技公司三次书面警告并强调工作纪律的情况下仍然未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回复信息,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说明,且对公司的三次书面警告处分通知置之不理,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科技公司在此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于科技公司不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科技公司无需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6000元。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该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者解除劳动合同。杨某在居家办公期间,多次、长时间不回应科技公司的工作要求,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劳动义务;在多次警告之后,仍然不能勤勉履行职责。杨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使得科技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落空,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白评析】

首先,规章制度并非实施劳动管理的先决条件,换言之,即便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合法实施劳动管理。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因此,即便没有规章制度,员工也应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包括及时回应工作信息。在居家办公期间,员工不回应工作信息可能严重干扰工作的正常进行,此行为或被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因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又例如,若合同中有条款涉及员工在居家办公期间应响应工作要求,那么员工不回应工作信息可能被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依据合同采取相应措施。综上所述,即便没有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员工居家办公期间不回应工作信息的情况下,仍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劳动管理;但具体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