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首次印发《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2024.4.7 来源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情回顾】
四川近日首次制定并发布《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其中明确了18项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法律依据和具体适用条件,涉及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等方面。《清单》将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根据《清单》,对违反《企业年金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18类行为,将不予处罚。其中,不予处罚条件均包括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以及主动整改或者在限期内改正的。
《清单》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三个原则。一要审慎实施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要坚持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公平公正执法;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但是,使用童工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坚持严格规范,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各地在查处轻微违法行为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定,引导经营主体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严格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防止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为借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消极执法。
据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制定发布《清单》的同时,还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流程,同步配套制定了《守法诚信承诺书》和《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文书(式样),确保案件办理流程清晰、程序规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情况,对《清单》进行更新修订。
【蓝白快评】
四川省近期印发的《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是劳动保障法治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该文件出台的背景,源于对行政执法中“过罚相当”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深入贯彻,以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现实需求。
该文件明确列出了18项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并明确了不予处罚的条件和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这一举措不仅为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提供了适度的容错空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更能激励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良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