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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证监会将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贯彻落实

2023-07-11

【2023.7.10 来源于:中国金融新闻网官网】

本报讯 记者杨毅报道 据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9日,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和风险防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部门、机构、专家等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

据介绍,起草《条例》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抓住行业关键主体和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同时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二是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尊重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主体运行规律,重在划定监管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重大事项变更实行登记管理,并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

上述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基金行业发挥功能作用。《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一是《条例》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提出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

二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三是明确政策支持,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条例》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证监会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根据《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二是全面宣传解读贯彻《条例》,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的培训工作,引导各方准确充分学习理解《条例》内容,准确把握要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三是进一步推进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蓝白快评】

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两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对私募证券基金的监管作了规定。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上位法依据不足。本次《条例》则明确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解决了私募股权基金上位法依据不足问题,为其提供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规范健康发展,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据有关报道,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15.3万只,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居全球前列。本次《条例》由国务院颁布,足见其地位。该《条例》也确实引起蓝白不少私募行业客户极大关注。如何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对象,在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落实好风险管控工作;如何更好开展入职培训和合规教育工作;如果做好在职期间利冲申报和审核工作;如何发现和处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类人员,并追偿损失;如何配套递延奖金发放制度设计和激励措施;如何更好落实离职脱密或交接工作,避免给公司和客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行业规定或监管部门通报可否作为处分依据等员工关系领域的话题均被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