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于取得永久居留证的外籍员工,能否按照到达中国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
某菲律宾籍员工于2003年6月1日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牙医工作。双方共签订过九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末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在末份劳动合同签订前及期满前,员工曾发邮件向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8月25日,公司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面通知员工劳动合同于2020年9月2日期满后不再续约。公司未为员工缴纳过社保。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003年7月,公司为员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期间,此证于2015年11月办理变更单位手续,变更至某浦门诊部,后于2016年1月再次办理变更单位手续,变更至某医疗公司。此证有效期至2020年1月7日。又查,员工取得了有效期自2019年8月8日至2029年8月7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020年9月27日,员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6,2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7,160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沪劳人仲(2020)办字第1504号裁决书:对员工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员工不服该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中,公司辩称,员工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对于外国人的退休年龄在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中并无明确指导意见。即便参照中国公民的退休年龄,女职工为50周岁,管理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提供诊疗保健服务,包括牙医在内的医生均是一般职员,并不属于管理岗位,参照中国公民的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公司亦提供了该公司同岗位其他中国籍女性医生于50岁办理退休的证据。针对退休年龄认定事宜,员工称,其已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证,其所在的牙医岗位属于管理技术岗,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裁审结果】
仲裁:不予支持员工请求。
一审: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对本案中已经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证的外籍员工退休年龄的认定。
【裁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员工所在岗位的性质,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企业内部的管理、技术岗位与非管理岗位,这也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牙医是否属于管理技术岗位,并不以该职务名称或员工自认所确定的,而是取决于公司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法院认为公司关于公司的医生均属一般职员的抗辩意见,具有合理性,对员工主张其所在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上海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审核上海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员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前,已于2019年2月13日年满50周岁,达到了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尽管原、公司仍继续履行当时的劳动合同,并在期满后又续签了期限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并未就延迟办理申领申请基本养老金手续进行过协商并签订协议,也不符合《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的规定,故在员工年满50周岁之后,原、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实质为劳务关系。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均不予支持。退一步讲,即便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最终仍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三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达成合意,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公司在合同期满前发出期满不续签的通知亦并无不妥。
【蓝白评析】
外籍人士在中国就业是否能够直接按照到达法定年龄终止劳动关系,目前全国各地并未有统一规定或裁审口径。以上海市为例,对于外籍员工的工作年龄也仅作出了模糊限制——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号:沪劳外发〔1998〕25号),第六条第(六)款,外国人在本市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男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另外,根据目前上海市实践操作,目前为外籍员工办理工作许可亦不以退休年龄为限。基于上述,若在劳动合同中未针对超过退休年龄的合同终止日作出明确约定的,企业直接按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则存在违法终止的风险。
但若外籍员工已办理永居,是否能够直接根据中国劳动法律规定按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呢?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中组部、人社部等25部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文号:沪人社外发〔2014〕19号),第一条规定,办理永居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另外,此法规第四条规定,永居外籍人员“在上海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即外籍人士办理永久居留后即无需办理《就业证》作为其在中国正常就业的身份证件,原则上权利义务可参照中国籍员工同等享受,或可起到一定参考意义。基于此,此条款或可作为永居人员参照适用中国关于退休年龄规定的抓手之一。
蓝白建议,可优先考虑在与外籍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退休年龄及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若员工既已成功办理永居,企业可在与员工友好沟通的前提下,在确认身份更新和领取养老金资格后,在外籍员工达到中国法定退休年龄时,考虑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