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修订发布《失业保险规定》

【2023.03.31 来源于: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不断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更好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在深入调研、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拟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与省级统筹相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是对《规定》第十一条有关统筹层次的规定作出修改;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省级调剂金及调剂使用的规定。二是对《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核、批准作出修改。三是对《规定》第二十九条有关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内容作出适当修改。
(二)对接国家的新政策新规定,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一是修改第二十二条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标准的规定。二是增加在岗职工按规定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规定。三是修改第四十五条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规定。四是对《规定》中授权原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作出相关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规范。
(三)对“减证便民”和基金安全监管相关的内容进行调整
一是减少对失业保险金申领的材料要求。二是增加失业保险管理信息共享、失业人员通过信息化平台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核对等方面的规定。三是增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关系归集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
【蓝白快评】
该征求意见稿响应2022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以及当年12月《江苏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2〕86号)文件,为江苏省全面推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提供规章依据,。
此外,关于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审批,要注意在提供相关材料时不要误选“辞职”类选项,避免在离职登记等文件中出现“自行离职”“辞职”的表述勾选,特别需要区分“协商解除”与“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以免影响失业金的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