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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离职后,公司挽留多呆一个月,如何定性!

2023-03-27

【案情概要】

谭某系深圳某电子股份公司员工。

2019年9月10日,谭某向公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为“无法胜任目前工作,另求发展”。

由于公司职位空缺填补需要时间及公司的生产情况,公司希望挽留谭某多呆一段时间。

事业部中心总监审批意见为“同意该员工离职,但离职日期最好延至11月15日,请部门与员工沟通好,如员工有急事10月10日亦可。”

人力资源部审核意见为:“同意11月15日离职”。

2019年11月21日,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谭某,你于2019年9月10日递交离职申请,现公司决定,同意于2019年11月21日正式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

谭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7456元。

谭某认为,他提出离职申请后,公司以工作繁忙暂无法招聘人员为由让他继续工作,他表示同意,并由部门人员向人力资源部门发送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现在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收到谭某离职申请后,与其进行了协商,将离职时间后延,公司已审批了具体离职时间。公司收到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但已回复不同意撤销离职申请。


【裁审结果】

仲裁: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7456元。。

一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9300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公司与谭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裁审观点】

一审、二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谭某于2019年9月10日提出离职,其本可以于2019年10月10日离职。但根据原审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证通公司基于职位空缺填补需要时间及公司的生产情况,与谭某协商将离职时间延至2019年11月21日。至此,应当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本案既不属于劳动者自动离职,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蓝白评析】

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关键词的是“通知”,也就是说,法律授予员工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其性质是形成权。简单点说,不论劳动合同如何约定,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员工只需依法提前书面通知,辞职已经生效。

当然,员工辞职后,可能有以下情形发生:

1、员工反悔:如事后后悔、确定公司即将裁员、新公司变卦、发现患重病或怀孕等员工反悔情形,一般来说,形成权一经行使,未经合意不得撤销。

2、合意挽留:公司如对员工进行挽留,双方达成一致而形成继续工作的合意,则辞职不再生效,但此后可能因公司看法改变、发现问题、招到更合适的人等公司反悔情形,公司不能再以辞职为由办理离职手续。

3、提前离职日期:提出离职后,员工可能有提前离职的想法,公司也可能因信任度下降而要求员工提前离职,如达成合意,则离职日期均可调整,如未能达成一致,最后离职日应该为员工辞职日起的第30日,此前公司如不再需要员工提供劳动,可以安排员工休假(年休假、调休及其他假期),但应发放正常工资。

4、延长离职日期:首先,离职通知期并不一定是30天,如果员工属于涉密岗位,并签署了脱密期协议,约定了脱密期的,应按照脱密期约定履行。其次,公司可能因招不到合适的替代员工或者离职审计工作复杂,可能要求员工推迟离职日期。如达成合意,则离职日期均可调整,如未能达成一致,公司应及时办理退工手续,以免双方在最后工作日后仍然继续履行,被视为继续劳动关系,即便员工不再上班,也存在迟延退工损失。

本案中,公司主张延长离职日期认为员工辞职,员工主张挽留合意撤回认为公司解除,最终广东法院以一贯的离职原因说不清,视为协商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处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现有证据看,公司与其协商并未变更员工提出离职的意愿,而仅仅是就员工离职的具体时间提出变更,这是对离职时间的协商一致,并非对解除的协商一致。

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提出离职时,注意要求保存辞职原件,如协商一致推迟离职日期的,应当保存好在员工辞职的基础上对离职日期协商一致的证据材料,以免产生后期纷争,留有其他裁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