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告别权益“裸奔”

【2023.03.16 来源于:中工网】
中工网讯 为更好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的原则、形式和效力,以及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的内容、订立方式及应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统一制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文本(三方)》等三个文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门印发通知向全省推广。
近年来,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企业用工主体构成和关系复杂,企业用工形式和分配方式多样化,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明确,难以简单纳入现行劳动法律调整,其权益保障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此次示范文本对从业人员的用工管理方式、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性劳动者特殊保护、社保福利、技能培训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约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在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上,明确平台用工企业应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蓝白快评】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平台+个人”等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尤其是受新冠疫情影响,新就业形态人员人数不断攀升,因此这两年国家和地方也在密集出台政策,试图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在此之前,人社部等八部门于2021年7月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了“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概念,其目的在于解决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元体系下劳动法保护全无或全有的困境。其中规定关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其中强调“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而不是双方“自行约定”。此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即是对“合理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
《指引》对于平台、劳动者乃至第三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书面协议、三方协议提供了参考文本,大量规范、指引、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虽然《指引》及参考文本并非强制规定,但《指引》及参考文本中关于劳动报酬、休息权、平台算法、劳动保护、用工主体责任、保险保障等条款的约定,体现了未来权利义务认定的方向,平台或用人单位在进行用工时,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和应对方案,以做到平稳过渡。例如“如果甲方明确要求了劳动者上线时间、在线时长,或者线下报到时间的,则根据前述要求发生的上线时长和线下报到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乙方接单时间连续达到4小时的,系统会发出疲劳提示,甲方停止推送订单20分钟”、“不能单纯因客户差评或因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扣减服务报酬。乙方存在严重违反服务行为规范或严重侵犯客户权益行为的,单次扣减不超过该次服务报酬总额的100%”、“坚持算法取中原则,算法规则的制定以保障乙方安全健康为基本前提,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算法优化和安全提示”等示范性条款将深刻影响裁审口径。